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18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1 條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規定: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提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時請求補發之問題,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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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規定: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提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時請求補發之問題,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