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11 Jul, 2010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條規定: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9月10日制定條文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理由-不溯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惟在例外情形,承認法律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方符立法旨趣者,須於施行法特加規定,以免爭議,民法總則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亦宜採同一原則,爰於第一條末增列:「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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