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11 Jul, 2010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條規定: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9月10日制定條文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理由-不溯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惟在例外情形,承認法律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方符立法旨趣者,須於施行法特加規定,以免爭議,民法總則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亦宜採同一原則,爰於第一條末增列:「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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