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章總則

11 Jul, 201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規定註釋-立法目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規定: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少年能夠健全地自我成長。這不僅是針對少年本身的成長過程,更包含了調整少年成長的環境,進而幫助少年矯正其性格。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基於對少年保護的需求,旨在提供一個有助於少年健康成長的法律框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註釋-本法適用範圍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1條規定: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1條的規定,明確指出該法的適用範圍。無論是少年保護事件還是少年刑事案件,都應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在本法未規定的部分,則應適用其他相關法律。因此,該條款確立了少年事件處理的基本法律依據,並保障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註釋-少年之定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了少年之定義,具體是指年齡在十二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人。這一規定清楚地界定了法律保護對象的年齡範圍,使得法律能夠針對特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提供適當的保護和矯正措施。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註釋-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了少年法院的管轄範圍。這些事件主要包括: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以及少年在未觸犯刑罰法律的情況下存在特定的行為表現,且認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性時。這些情況包括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預備犯罪或未遂犯罪等。法院會根據少年個人的性格、成長環境及相關情狀,來判斷是否需要介入保障。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註釋-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規定: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

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許其以上開方式表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強調了在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人士陪同在場,以保障少年的權益。在特定情況下,如有急迫性,未能陪同的則不受此限。此條款還規定了在少年存在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的情況下,需請專業人士協助,並提供翻譯或其他適當方式,確保少年能夠充分表達其意願,進而保障其表意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二規定註釋-詢問或訊問時應告知事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規定: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規定了在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當先告知其所涉及的法律事實及相關權利,包括保持緘默權、選任輔佐人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等。這些告知事項旨在確保少年在法律程序中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並防止因信息不對等而導致的不公平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三規定註釋-少年詢問、訊問、護送及等候過程,應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3條規定: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3條規定,詢問、訊問或護送少年,甚至在少年等候時,應當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隔離處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少年免受其他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的影響,減少他們受到不良心理暗示或恐嚇的可能性。然而,如果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認為有對質或詰問的必要,則可以不適用這一隔離規定。此條款彰顯了少年與成年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對待,強調了對少年特殊保護的必要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註釋-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之限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急迫之情形。

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

前項所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了對少年進行連續詢問或訊問的限制。當進行連續詢問或訊問時,應提供適當的休息時間,以避免少年因長時間的訊問而感到過度壓力或疲勞。此外,法條特別規定不得在夜間進行詢問或訊問,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急迫性、查驗身份或少年及其代理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時,則可以不受夜間限制的規定。夜間的定義是日落後至日出前。這些規定反映了對少年身心健康的保護,避免過度疲勞或心理壓力對少年造成不利影響。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條規定註釋-應受軍事審判者之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條規定: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條規定,少年若因犯罪行為依法律應受軍事審判,則該案件可以由少年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處理。這一條款體現了對少年案件的特殊處理,即使在涉及軍事審判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少年法院的框架下進行,以確保少年得到適當的司法保護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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