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條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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