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0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0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修正條文 |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
修法理由 |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
修法理由 |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民國104年5月26日全文修正條文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理由-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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