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條規定: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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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