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2條規定:

滿十八歲為成年。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滿十八歲為成年。

修法理由

原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十八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九十一年,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十八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二○一八年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國109年12月25日全文修正條文

滿十八歲為成年。

理由-原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十八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九十一年,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十八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二○一八年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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