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條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修法理由 |
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以及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十八歲後,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國109年12月2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以及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十八歲後,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瀏覽次數: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