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條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修法理由

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以及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十八歲後,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國109年12月2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以及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十八歲後,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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