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6條規定: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6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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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6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