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9條規定: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9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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