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23條規定: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23條: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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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23條: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