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24條規定: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24條: 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
修法理由 |
本條之廢止住所與第二十條之設定住所,立法意旨相同,現第二十條既予修正,爰在本條首句增列「依一定事實,足認......」等字樣,俾能前後一致。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理由-本條之廢止住所與第二十條之設定住所,立法意旨相同,現第二十條既予修正,爰在本條首句增列「依一定事實,足認......」等字樣,俾能前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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