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24條規定: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24條:

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修法理由

本條之廢止住所與第二十條之設定住所,立法意旨相同,現第二十條既予修正,爰在本條首句增列「依一定事實,足認......」等字樣,俾能前後一致。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理由-本條之廢止住所與第二十條之設定住所,立法意旨相同,現第二十條既予修正,爰在本條首句增列「依一定事實,足認......」等字樣,俾能前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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