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編上訴第二章第二審

26 Nov, 2016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之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本條規定第二審上訴之管轄,明確指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應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若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若逾期未補提,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註釋-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本條規定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的處理方式。若上訴不符合法律程式、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應以裁定駁回。但若不合法律程式可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卷宗證物之送交與監所被告之解送

刑事訴訟法第363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本條規定卷宗證物的送交程序及被告的解送。若上訴合法,原審法院應速將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若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且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至第二審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本條規定第二審審判程序準用第一審的相關規定,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均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65條規定: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本條規定審判長在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的要旨,確保上訴人有機會充分表達上訴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二審調查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本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僅針對原審判決經上訴的部分進行調查,不超出上訴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本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的處理方式。若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三百六十二條所述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若情形可補正且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本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若認為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本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原判決不當或違法時,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並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若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不當而撤銷,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若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直接為第一審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註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本條規定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若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判處較重的刑罰,但若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不在此限。本條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的刑。第一項規定於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一造缺席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本條規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待其陳述,逕行作出判決。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被告藉故拖延審判進程,保證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言詞審理之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第二審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作出判決。這些情況包括:駁回無理由的上訴,以及發回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的案件。此規定旨在提高審判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延誤。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一審判決書之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定: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本條規定第二審判決書可以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中的事實、證據及理由。如果第一審未對案情重要事項進行論述,或第二審中提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或辯解而未被採納,則第二審判決書應補充記載其理由。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判決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同時保障被告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得上訴判決正本之記載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374條規定: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本條規定第二審判決書中應記載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的期間,以及提出上訴理由書的期限。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確保其知悉並能夠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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