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編非常上訴

26 Nov, 2016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本條規定當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過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糾正確定判決中的重大錯誤,以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註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本條規定檢察官若發現案件中存在違背法令的情況,應當撰寫意見書,並將該案的卷宗和證物一併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其提起非常上訴。此規定旨在確保案件的審理符合法治精神。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443條規定: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本條明確提起非常上訴的程式,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非常上訴書,並詳細敘述上訴理由,提交給最高法院。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明確上訴的依據和理據,便於法院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言詞審理之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條規定非常上訴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作出判決。這一規定是基於非常上訴主要針對法令適用的違背問題,言詞辯論的必要性較低。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調查之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445條規定: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本條規定最高法院在審理非常上訴時,調查的範圍僅限於非常上訴書中所指出的違背法令的事項。此外,本條也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這樣的安排旨在集中審理的重點,避免擴大調查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非常上訴無理由之處置-駁回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本條規定最高法院在審理非常上訴時,如果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則應以判決形式駁回該非常上訴。這樣的規定旨在明確非常上訴的審理結果,維持司法判決的穩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本條規定了非常上訴有理由時的處置方式,包括撤銷違背法令的原判決部分或訴訟程序,並針對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的情形重新作出判決。同時,也明確了即使撤銷原判決,被告所受刑罰不得重於原確定判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司法保護被告利益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448條規定: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本條規定非常上訴的判決通常不會影響被告,除非是撤銷對被告不利的判決部分並重新判決,或因審級利益需要將案件發回重審。在這樣的情形下,判決的效力會直接關係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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