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0條規定: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30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修法理由

一、「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二、又修正草案本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雖指法院而言,但如改「主管機關」為「法院」,而將來法制變更,法人登記機關,改為其他機關時(如日本設有登記所),則又須修正民法,反增困擾,不如改為「主管機關」較富彈性。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理由-一、「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二、又修正草案本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雖指法院而言,但如改「主管機關」為「法院」,而將來法制變更,法人登記機關,改為其他機關時(如日本設有登記所),則又須修正民法,反增困擾,不如改為「主管機關」較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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