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0條規定: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30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修法理由 |
一、「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二、又修正草案本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雖指法院而言,但如改「主管機關」為「法院」,而將來法制變更,法人登記機關,改為其他機關時(如日本設有登記所),則又須修正民法,反增困擾,不如改為「主管機關」較富彈性。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理由-一、「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二、又修正草案本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雖指法院而言,但如改「主管機關」為「法院」,而將來法制變更,法人登記機關,改為其他機關時(如日本設有登記所),則又須修正民法,反增困擾,不如改為「主管機關」較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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