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31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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