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31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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