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2條規定: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32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官署監督,主管官署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修法理由

「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官署監督,主管官署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理由-「官署」一詞,為行憲前之法律用語,新近制定或修正之法律,皆改用「機關」二字,本條自當予以修正,以後各條內有「官署」一詞者,亦均應修正為「機關」或其他適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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