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4條規定: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34條: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修法理由

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官署得撤銷其許可。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理由-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見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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