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

26 Nov, 2016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註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本條文規定,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賠償損害。請求的範圍和賠償的內容依照民法的規定進行,這樣的安排可以有效避免雙重訴訟,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提起之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本條文明確規定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要求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而不能在刑事一審辯論終結後但上訴前提起。這是為了保持訴訟程序的完整性,避免訴訟程序的混亂。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本條文規定,法院在處理刑事訴訟時所作的關於管轄的裁定,將同樣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刑事案件因管轄錯誤或其他原因被移送,附帶的民事訴訟也將一併移送至新管轄法院,以保持兩者程序的一致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註釋-適用法律之準據-刑訴法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本條文說明,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案件被移送或發回至民事庭審理,則應改為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保證了程序適用的統一性和適當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適用法律之準據-民訴法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本條文列舉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需要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當事人的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等基本訴訟程序規則,以及涉及和解、假扣押等的具體操作規則。這樣的規定確保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有一個合理的法律依據,並與純粹的民事訴訟程序保持一致。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提起之程式-訴狀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條文規定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要件,要求訴訟必須以書面形式(訴狀)提出,並且訴狀的內容及格式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確保程序的合法性與標準化。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訴狀及準備書狀之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493條規定:

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本條文要求,當事人提出的訴狀以及準備訴訟過程中的其他書面材料,必須按照案件中其他當事人的人數製作足夠的副本,並由法院負責將這些副本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以保障對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494條規定: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本條文賦予法院權力,允許在刑事訴訟的審判期日,傳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到庭,這樣可以確保在刑事案件審理的同時,相關的民事訴訟也能夠有效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提起之程式-言詞

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本條文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以在庭審過程中以口頭形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將口頭陳述的內容記錄於庭審筆錄中,筆錄的製作與送達應遵守相關程序規定,確保其他當事人能夠知曉並參與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審理之時期

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本條文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通常應在刑事訴訟審理後進行。但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同時進行刑事與民事訴訟的證據調查,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審理效率,並確保案件的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檢察官之毋庸參與

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

檢察官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毋庸參與。

 

本條文明確規定,檢察官不必參與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過程,這與檢察官主要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相符,避免過度參與民事爭議,保持刑事訴訟的專業性與獨立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本條文規定了當事人不履行訴訟義務的後果,當事人在未經允許退庭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不必等待其陳述,以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調查證據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規定: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本條文規定,刑事訴訟中調查的證據同樣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避免重複調查,節省司法資源。同時,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權就這些證據發表意見,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註釋-事實之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強調,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必須以刑事訴訟已認定的事實為基礎,這樣可以確保民事判決的事實基礎具有權威性和一致性。但如果是基於當事人捨棄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則不受此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註釋-判決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本條文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應與刑事訴訟的判決同時作出,這樣可以有效統一兩者的判決時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從而更快地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註釋-裁判-駁回或敗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定: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本條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原則。法院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若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直接判決駁回;反之,若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則應依據原告的請求聲明,判決被告敗訴。這確保了法院對訴訟請求的公正評估和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註釋-裁判-駁回或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本條針對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了規範。若刑事案件的判決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應一併駁回。但若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法院應依請求進行移送。此規定也強調了上訴權的限制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規定註釋-裁判(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本條規定當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過於複雜、審理需時較長時,可將案件移送至民事庭處理。此移送裁定屬於最終裁定,當事人不得對其提出抗告,並且該移送案件免收裁判費,從而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註釋-裁判-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本條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附帶民事訴訟作出規定,若符合條件,法院可依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民事庭,並且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此規定旨在簡化程序並確保審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註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審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本條文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無法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時,仍可單獨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的情況,但此上訴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的限制,並且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註釋-附帶民訴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審理由之省略

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本條規定當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被上訴至第三審法院,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隨之上訴時,若刑事上訴書狀的理由已足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另行敘述上訴理由,從而簡化上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之判決-無理由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本條規定了當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上訴無理由而駁回時,對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應做出的判決方式。法院需根據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違背法令的情況,決定是駁回上訴還是撤銷原判決並自行判決或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的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之判決-自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本條文明確了在第三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刑事訴訟判決並自為判決時,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法院需根據刑事訴訟判決的變更是否影響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原審民事判決是否違法,做出適當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註釋-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之判決-發回更審、發交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本條規定了當第三審法院因刑事訴訟上訴理由成立而撤銷原審判決並將案件發回或發交時,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應採取的相應措施,確保兩者審理的統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註釋-裁判-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本條規定了當法院認為僅需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將案件移送至民事庭處理,但若上訴不合法,則不予移送。同時,對此類裁定不允許抗告,以提高審判效率。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註釋-附帶民訴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本條文規範了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再審程序,明確規定再審申請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向原判決法院的民事庭提出,確保再審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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