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7條規定: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37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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