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7條規定: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37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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