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38條規定 :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38條 :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
修法理由 |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亦無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時,宜有補救之道,爰增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七十五條)。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理由-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亦無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時,宜有補救之道,爰增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七十五條)。
瀏覽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