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章稅率

26 Nov, 201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規定註釋-稅率之上限與下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條規定了營業稅稅率的上限和下限,指出營業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具體的徵收率由行政院決定。這一規定為營業稅稅率設定了一個法定範圍,以確保稅率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避免過高或過低的稅率對經濟活動和政府收入造成不利影響。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金融保險業等之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則針對金融保險業等特定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行了規定。具體來說,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的營業稅稅率如下: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第十條的稅率;銀行業和保險業經營其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稅率為百分之一;其他銷售額的稅率為百分之二。此外,部分稅款在特定期間內將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用於應對金融風險,並確保地方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減少而受到的影響得到補償。這一規定反映了政府對金融保險業的特別關注,並為該行業提供了穩定的稅率環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條針對特種飲食業的營業稅稅率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夜總會和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五,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的稅率則為百分之二十五。這些較高的稅率反映了政府對特定行業的監管和稅收政策的特殊考量,主要目的是在增收稅款的同時,對這些可能涉及較高社會風險的行業進行控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規定註釋-稅率百分之一之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第十三條則對於小規模營業人和特定按摩業的稅率作出了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和由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的按摩業,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而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小規模營業人是指除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行業以外,規模狹小且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的營業人。這些較低的稅率旨在減輕小型企業和特定社會群體的稅務負擔,鼓勵其經濟活動的發展,並促進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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