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40條規定: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40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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