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稅額計算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

26 Nov, 201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註釋-銷項稅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第十四條規定了銷項稅額的計算方式。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按照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的稅率,基於銷售額計算應收取的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計算時,如果尾數不足一元,應進行四捨五入處理。銷項稅額代表營業人在交易過程中應收取的營業稅,這是稅務申報的重要部分,直接影響到營業人應繳納的稅款。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第十五條進一步規範了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計算方法。營業人應在銷項稅額中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得出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營業人應在當期扣減相應的營業稅額。同樣,進貨退出或折讓也應在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稅務申報的準確性,反映了實際交易狀況。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進項稅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1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一針對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的進項稅額計算進行了特別規定。營業人在銷售這些車輛時,可以依據購入成本,按規定的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不得超過銷項稅額。此外,營業人在申報進項稅額時,需提供購車的進項憑證,這一規定旨在規範二手車市場的稅務處理,確保進項稅額的計算符合實際交易情況。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銷售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第十六條規定了銷售額的計算方法。銷售額應包括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及其他附加費用,但不包括銷售時應收的營業稅。如果銷售的貨物需要徵收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這些稅款應計入銷售額內。這一規定確保銷售額的計算全面,覆蓋了交易過程中的所有費用,從而避免稅基的低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銷售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第十七條則針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況。若營業人無正當理由以低於市價的價格進行銷售,主管稽徵機關有權依據市場價值認定其銷售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營業人通過低價銷售來逃避稅收,確保稅收公平與合理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銷售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8條規定: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八條規定了國際運輸事業在計算銷售額時應遵循的標準。具體而言,海運事業的銷售額應包括從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運送貨物出口所收取的全部票價或運費。對於空運事業,客運部分的銷售額應包括從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到境外第一站之間的票價,而貨運部分則應包括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的全程運費。如果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途中將貨物轉交給其他國際空運事業,則應按實際承運航程的運費計算銷售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際運輸業務的銷售額計算合乎實際交易情況,並為稅務申報提供明確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九條規定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進項稅額是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支付的營業稅,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稅額不得用來抵扣銷項稅額。具體情形包括:未按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貨物或勞務、非供本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但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捐獻給政府者除外)、用於交際應酬的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的相關費用。此外,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不得申請退還進項稅額,而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其進項稅額的扣抵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進項稅額的扣抵僅限於符合稅法要求的情形,避免不當抵扣,保障稅收公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條規定註釋-進口貨物營業稅額之計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第二十條規定了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進口貨物的營業稅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進口稅後的總額,再按第十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如果進口貨物還需繳納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則應將這些稅額加進來後再計算營業稅額。這一規定確保了進口貨物的營業稅計算的準確性,並使得進口貨物的稅務負擔能夠真實反映其價值和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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