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43條規定: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43條: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
修法理由 |
一、提高罰鍰金額理由同第三十三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二、為加重法人董事之責任,爰規定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未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者,亦得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以貫澈立法目的。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理由-一、提高罰鍰金額理由同第三十三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二、為加重法人董事之責任,爰規定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未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者,亦得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以貫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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