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43條規定: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43條: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修法理由

一、提高罰鍰金額理由同第三十三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二、為加重法人董事之責任,爰規定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未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者,亦得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以貫澈立法目的。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理由-一、提高罰鍰金額理由同第三十三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二、為加重法人董事之責任,爰規定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未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者,亦得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以貫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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