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44條規定: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44條:

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如無前項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修法理由

一、第一項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係為顧及特別法之規定;並增列但書,以防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

二、第二項配合前項修正,增列「法律」二字。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如無前項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理由-一、第一項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係為顧及特別法之規定;並增列但書,以防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

  二、第二項配合前項修正,增列「法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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