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稽徵第一節稅籍登記

26 Nov, 201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稅籍登記之義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包括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必須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稅籍登記。這是確保營業人依法納稅並符合稅務管理規定的基本要求。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1條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如果營業人的年銷售額超過一定標準,必須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作為其報稅代理人,並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代理人的變更也需向主管稽征機關報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免辦稅籍登記之情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

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款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款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七款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對於專門經營某些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如規定中提到的具體貨物或服務類型),以及各級政府機關,法律允許免辦稅籍登記。這是為了簡化行政程式和降低這些特定類型營業人的負擔。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稅籍登記之變更或註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若營業人需要變更其稅籍登記事項,或在合併、轉讓、解散或停止營業時,必須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申請時需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但因合併、增資、變更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而申請變更的除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註釋-稅籍登記之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1條規定: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有關稅籍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出的具體程式,以及需提供的檔和其他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制定。此條款確保了稅籍管理程式的規範性和統一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暫停營業之申報核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如果營業人計畫暫時停止營業,必須在停業前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核備,複業時也需要進行同樣的申報。這是為了讓稅務機關及時瞭解營業人的營業狀態,以便進行有效的稅務管理。

瀏覽次數:5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