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47條規定: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47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修法理由

一、董事之人數、任期,宜在章程定明,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爰於第三款增列之(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六款、農會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十款、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二、訂定章程之日期,關係社員之權利義務甚大,爰增設第七款,以利實務(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款)。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理由-一、董事之人數、任期,宜在章程定明,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爰於第三款增列之(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六款、農會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十款、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二、訂定章程之日期,關係社員之權利義務甚大,爰增設第七款,以利實務(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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