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稽徵第四節稽查
26 Nov, 201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移送法院裁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4條規定: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前項紀錄,應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
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的處罰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財政部指定的稽查人員在查獲營業人未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當場作成詳細的紀錄。這些紀錄需包含營業人的名稱、交易發生的時間與地點、交易的標的及銷售額等詳細資訊。稽查人員完成紀錄後,應將其送交主管稽徵機關,並由稽徵機關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裁罰。此外,該紀錄應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如果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稽查人員必須在紀錄中詳細記載其拒絕的具體情況。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稽查過程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同時也提供了處罰違規行為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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