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47條規定: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47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
修法理由 |
一、董事之人數、任期,宜在章程定明,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爰於第三款增列之(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六款、農會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十款、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二、訂定章程之日期,關係社員之權利義務甚大,爰增設第七款,以利實務(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款)。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理由-一、董事之人數、任期,宜在章程定明,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爰於第三款增列之(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六款、農會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十款、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二、訂定章程之日期,關係社員之權利義務甚大,爰增設第七款,以利實務(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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