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章附則

26 Nov, 201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註釋-稅捐等之優先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稅捐等債權的優先權。根據此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欠繳本法規定的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或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的稅款,以及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的稅款,這些債權在清償時,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這意味著政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稅款債權具有優先權,在償還其他普通債權之前,必須先行清償稅款相關的債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註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訂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第五十八條規定,為防止逃漏稅、控制稅源並促進統一發票的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該辦法旨在通過獎勵措施鼓勵納稅義務人和消費者使用統一發票。其經費來源是從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三來支應這些獎勵措施。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釋-施行細則之擬定及發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9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法的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這一規定確保施行細則的制定和實施程序合法合規,並由主管機關正式核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十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條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除特定條文外,本法的具體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例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的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這一規定為法條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时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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