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3條規定: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53條: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修法理由 |
第二項之「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理由-第二項之「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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