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3條規定: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53條: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修法理由

第二項之「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理由-第二項之「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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