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4條規定: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54條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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