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五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5條規定: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55條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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