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7條規定: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57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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