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9條規定: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59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修法理由 |
「官署」修正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理由-「官署」修正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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