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59條規定: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59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修法理由

「官署」修正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理由-「官署」修正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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