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60條規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60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修法理由 |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設立事項(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理由-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設立事項(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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