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67條規定: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67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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