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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