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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