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二節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26 Nov, 2016
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帳簿憑證會計紀錄
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必須保持足夠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這些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的設置、取得、使用、保管及會計處理等管理事項,需依財政部所訂定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此規定旨在確保營利事業的財務紀錄完整、透明,並符合稅務申報的要求,從而避免稅務上的糾紛或違規行為。
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會計基礎
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所得稅法》第22條則規範了營利事業應採用的會計基礎。對於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這意味著收入和支出應在其發生的期間內確認。非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則可以根據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的情況,選擇採用現金收付制,即在現金實際收付時確認收入或支出。但如果已確定會計制度,仍希望變更,必須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此條文確保了不同類型營利事業能根據其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基礎,但同時也強調了變更會計制度需經過正式程序。
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釋-會計年度
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通常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若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的特殊情況,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此規定允許營利事業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其會計年度,以更準確地反映其經營狀況和財務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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