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稽徵第一節繳納通知文書

24 Nov, 2020

稅捐稽徵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繳納通知文書之填發

稅捐稽徵法16條規定:

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本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繳納通知文書的內容完整、準確,使納稅義務人清楚了解自己需繳納的稅款細節。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助於提高稅務資訊透明度,也能減少因資訊不全或錯誤引起的稅務爭議。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填發這些文書,確保納稅義務人及時收到準確的繳納通知。

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查對更正

稅捐稽徵法17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本條款提供納稅義務人在遇到稅務通知錯誤時的救濟途徑。當納稅人發現通知文書中存在記載或計算上的錯誤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主動申請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並更正,這樣可以避免因錯誤通知導致的多繳或少繳稅款,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稅捐稽徵機關則有責任對此類申請作出相應處理,確保稅務工作的準確性和公平性。

瀏覽次數:15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