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稽徵第二節送達
24 Nov, 2020
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送達方法
稅捐稽徵法18條規定: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在稅款到期前有足夠的時間接收並處理相關文書,從而避免因延遲送達而影響繳納稅款的行為。這一規定強調了稅捐稽徵機關在通知納稅人方面的時間要求,確保稅務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應送達人
稅捐稽徵法19條規定:
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各稅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案件之範圍、公告之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條款詳細說明了稅捐稽徵文書的送達對象,提供了靈活的送達方式,以確保文書能夠及時有效地送達給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對於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在服役中的情況,條款亦提供了特殊的處理方式,以避免因送達問題影響稅務處理。公告方式的採用進一步保證了在特定情況下文書的有效送達,維護稅捐稽徵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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