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章無限公司第一節設立
24 Nov, 2020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股東之限制與章程之訂立
公司法第40條規定: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本條文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必須有兩人以上,且其中至少一半的股東應在國內有住所,這是為了確保公司有足夠的在地性和管理上的便利。此外,無限公司的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同意訂立,並由股東簽名或蓋章。這些章程必須置於公司內,並且每位股東應持有一份。這些規定旨在保障股東之間的透明度和信任,確保公司的運營符合法律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註釋-無限公司之章程內容
公司法第41條規定: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文詳細列出了無限公司章程應包含的內容,確保公司運營的透明性和規範性。章程應載明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的基本信息、資本總額及出資額、非現金出資的詳細信息、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和執行業務的股東姓名、解散事由以及訂立章程的日期。這些信息的明確記載有助於公司治理的透明和合法。此外,若代表公司之股東未在公司內備置章程,將面臨罰鍰,且連續拒不備置者將按次連續處罰。這些規定旨在督促公司遵守法律,維護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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