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節監察人

24 Nov, 2020

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註釋-監察人之選任

公司法第216條規定: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本條規定公司監察人的選任程序及相關要求。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確保其選任過程的透明和公正性,且至少須有一名監察人居住在國內,以方便監察職責的履行。對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要求選任至少兩名監察人,以確保監督的有效性。此外,監察人須依照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強化其監督角色。公司與監察人之間的關係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即監察人須履行其職責並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第三十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亦適用於監察人,確保其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能力和資格。

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公司監察人選舉準用規定

公司法第216-1條規定: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規定當公司章程訂明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應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關於董事候選人提名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公告受理期間、提名程序、及公告候選人名單等,以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和公正性。若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這些規定,將面臨相應的罰款,特別是對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罰款額度更高,以強化遵守規範的必要性。

公司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註釋-監察人之任期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本條規定監察人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選連任。若任期屆滿而未能及時改選,監察人可延長其職務至新任監察人就任為止,以確保公司監察機制的連續性。然而,主管機關有權限期要求公司改選監察人,若公司在限期內仍未改選,監察人將自動解任,以強制公司遵守選舉規範,維護公司治理的正常運作。

公司法第二百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監察人全體解任

公司法第217-1條規定: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本條規定當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在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新任監察人,以確保公司監察機制不出現空缺。對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延長至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以應對更複雜的選舉安排和更大的公司規模,確保監察機制的持續運作。

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註釋-監察人之檢查業務權

公司法第218條規定: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本條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並有權隨時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公司簿冊文件,必要時可以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供報告。監察人辦理上述事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進行審核。若代表公司之董事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的檢查,將面臨罰款。對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罰款額度更高,以強化監察機制的有效性。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有權限期要求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將繼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以確保公司治理的正常運作。

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董事報告業務

公司法第218-1條規定: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本條規定董事的報告義務,旨在確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風險控制。當董事發現公司可能面臨重大損害時,必須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以便監察人能夠及時介入,采取適當措施來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發生。這一規定強調了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責任,並提供了一個及時通報和處理風險的機制,從而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二規定註釋-監察權

公司法第218-2條規定: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本條規定監察人的權利與責任。監察人有權列席董事會並陳述意見,這有助於監察人了解公司業務的決策過程,並在必要時提供監督意見。此外,若監察人發現董事會或董事的行為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應立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該行為,以確保公司運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這一規定強化了監察人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確保公司運作透明、公正且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註釋-監察人之查核表冊權

公司法第219條規定: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監察人對於公司財務報表和其他各種表冊的查核權力。監察人有責任對董事會提交給股東會的各種表冊進行查核,並在股東會上報告意見,以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監察人可以委託會計師進行審核,以利用專業知識來確保審核的質量。如果監察人違反這一規定,提供虛假報告,將面臨罰款。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公司財務信息的透明和準確,保護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註釋-監察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220條規定: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本條規定了監察人在特定情況下召集股東會的權力。如果董事會不召集或無法召集股東會,監察人有權在必要時為公司利益召集股東會。這一規定賦予監察人一定的自主權,使其能夠在關鍵時刻行使監察職責,確保公司治理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監察權之行使

公司法第221條規定: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本條規定監察人可以單獨行使監察權,無需與其他監察人協商或共同行使。這一規定確保了監察人在履行其職責時的獨立性和靈活性,避免了因內部意見不一致而影響監察職責的有效執行。監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職責,單獨進行監察行動,以保障公司的合法運作和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兼職禁止

公司法第222條規定: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本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內其他職務,包括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以確保監察人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一規定旨在防止監察人因兼任其他職務而產生利益衝突,影響其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通過禁止兼職,監察人能夠更加專注於監督公司業務,保障公司運作的透明和合法性。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監察人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本條規定在董事與公司之間進行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董事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確保公司在此類交易中的利益不受損害。監察人作為公司的代表,能夠獨立且公正地處理涉及董事的交易,從而加強公司治理。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監察人責任

公司法第224條規定: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若違反法令、章程或因怠忽職務,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強調了監察人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保持謹慎和專業,避免因不當行為或怠忽職守而對公司造成損害。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對監察人訴訟

公司法第225條規定: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本條規定當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必須在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股東會可選任董事外的其他人作為起訴代表。這一規定確保了監察人若有違法或不當行為,能夠被及時追究責任,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董監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26條規定: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本條規定當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董事也負有相應責任時,監察人和董事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強調了董事和監察人共同對公司負有的責任,確保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保護。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監察人之準用

公司法第227條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本條規定將公司法中的某些條款適用於監察人,包括董事的報酬、解任、訴訟等規定。這些條款的準用確保了監察人在履行職責時受到相應的規範和約束,同時也保障了監察人的權利。特別是第二百十四條關於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的規定,對於監察人則應向董事會提出請求,這體現了在公司治理中不同角色之間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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