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節變更章程
24 Nov, 2020
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變更章程
公司法第277條規定: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了公司變更章程的程序,需經過股東會決議。決議需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若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出席股東不足前述定額,則需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如有更高要求則依章程規定。本條款確保了章程變更的合法性與嚴謹性。
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減資之程序
公司法第279條規定: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條規定了公司減少資本時換發新股票的程序。公司需在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股東換取新股票,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將喪失股東權利。逾期不換取的股東,其股份可由公司拍賣,賣得金額給付該股東。若公司負責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股東,將受到罰鍰處罰。這樣的規定確保減資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註釋-股份之合併
公司法第280條規定: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本條規定公司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對於不適於合併的股份應如何處理,準用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就是說,這些股份可以由公司拍賣,並將賣得金額給付該股東。這樣的規定確保在減資過程中對所有股份的公平處理。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公司法第281條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本條規定在公司減少資本的過程中,應準用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這些規定涉及表冊的編造、通知和公告等程序,旨在確保減資過程的透明和合規,保障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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