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節清算第一目普通清算

04 Jul, 2006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產生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本條規定了公司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但若法律、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則依該規定或決議。若無法依上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解任

公司法第323條規定:

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本條規定了清算人的解任方式。若清算人非由法院選派,則股東會可決議解任清算人。若由法院選派,則監察人或持股超過一年且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權利義務

公司法第324條規定: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本條規定了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的權利與義務。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清算人的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報酬

公司法第325條規定: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本條規定了清算人報酬的決定方式。若清算人非由法院選派,則由股東會議定其報酬;若由法院選派,則由法院決定其報酬。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應優先從公司現存財產中給付。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清算人檢查財產之處置

公司法第326條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規定了清算人在就任後的財產檢查及處置程序。清算人應立即檢查公司財產,編造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並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後報法院。若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者,將處以罰鍰。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催報債權

公司法第327條規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本條規定了清算人在就任後應履行的催報債權程序。清算人需至少公告三次,催促債權人在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對於已知的債權人,清算人需個別通知。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清償債務之限制

公司法第328條規定: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本條限制了清算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清償債務的行為,除非對有擔保的債權經法院許可。未清償的債權,公司需負遲延給付的賠償責任。在資產足夠償還負債的情況下,經法院許可後可優先清償這些債務。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未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之清償

公司法第329條規定: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本條規定了未列入清算內的債權人可對公司未分派的賸餘財產提出清償請求,但若賸餘財產已依規定分派且被領取,則不適用此規定。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註釋-賸餘財產之分配

公司法第330條規定: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本條規定了公司在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應按股東持股比例分派,若公司章程對特別股有另行規定,則依章程辦理。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清算之完結

公司法第331條規定: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規定了清算完結後的程序。清算人需在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的收支表、損益表和各項簿冊,送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可另選檢查人檢查簿冊。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清算人的責任解除,除非有不法行為。清算期內的收支表和損益表需在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或妨礙檢查者,將處以罰鍰。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簿冊文件之保存

公司法第332條規定: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本條規定了公司在清算完結後,應將相關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保存人需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確保清算資料的妥善保存和日後查閱。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財產重行分配

公司法第333條規定: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本條規定了在清算完結後,如有剩餘財產可分派,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派清算人重新分配這些財產,確保所有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得到保障。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清算之準用規定

公司法第334條規定: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本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應準用公司法中有關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清算的條文,包括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清算程序的基本規定)、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清算的報告和公告義務)、第八十九條(清算人報酬和費用的支付)及第九十條(清算人的責任和解除)的規定,確保清算過程的規範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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