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章登記第二節規費

04 Jul, 2006

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規費之收取

公司法第438條規定: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規定了在處理公司名稱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申請時應收取的規費。這些規費的項目、費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補償政府部門在處理這些申請過程中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並確保申請程序的順利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將根據實際需要和社會經濟情況來制定並公佈具體的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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