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一章總則

04 Jul, 2006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規定註釋-立法目的

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本條旨在說明《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包含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通過規範市場行為,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秩序,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防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促進企業之間的良性競爭;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增進整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規定註釋-事業之定義

公平交易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本條規範了《公平交易法》中的「事業」定義,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此外,同業公會及其他依法設立的促進成員利益的團體也被視為「事業」。

公平交易法第三條規定註釋-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公平交易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本條定義了「交易相對人」,包括供給者和需求者,即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或個人,與購買或使用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公平交易法第四條規定註釋-競爭之定義

公平交易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本條定義了「競爭」的概念,包括多家事業參與,至少兩家或以上的企業,在市場上通過價格、數量、品質、服務等條件來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五條規定註釋-相關市場之定義

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本條定義了「相關市場」的範圍,包括企業提供的具體產品或服務類型,以及企業在一定的地理區域或市場範圍內進行競爭的範圍。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

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本條說明了《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及其職責: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執行和監督本法的實施。涉及其他部會職責的事項,需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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