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5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理由-一、違反本法行為,有因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完成,若不加以各別之處罰,即難收處罰之效果。又利用他人實施者,則應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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