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6條規定: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理由-一、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本條規定依其教唆之行為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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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理由-一、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本條規定依其教唆之行為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十五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