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理由-一、本條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為折算一日之標準,裁定者依具體案情斟酌決定之。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十四日。
二、第二項現定罰鍰總額折算拘留,如逾越十四日之期限者,應以罰鍰之總額與十四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此種易以拘留之執行,在事實上雖為執行拘留,而在法律上,仍為執行其罰鍰,其如欲再行完納罰鍰時,亦無不可,則應繳納之數,為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已拘留之期間。
四、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條。
=民國108年12月6日刪除條文
(刪除)
理由-本條規定係配合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而來,前條既已刪除,本條亦應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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