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規定: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理由-一、本法處罰之種類,已無主、從罰之分;沒入亦為處罰種類之一故於總則中增列,以資適用。
二、本條規定沒入得單獨宣告之。因實務上常有賭博或滋事鬥毆案件,當事人逃逸而現場遺留得沒入之物(如查禁之賭具、兇器等)無法查明違反行為人;或免除其他處罰;或經法律禁止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公告禁止持有、製造、販賣之查禁物,自宜規定得單獨為沒入之宣告,以應需要。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