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規定: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理由-一、本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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