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規定: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理由-一、本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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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理由-一、本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