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7條規定: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理由-一、違反本法行為人於未被發覺前自首,而願意接受裁處者,表示該行為人已有悔改之意思,應視情節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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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理由-一、違反本法行為人於未被發覺前自首,而願意接受裁處者,表示該行為人已有悔改之意思,應視情節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