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理由-一、違反本法之行為,倘其情節可憫恕者,自宜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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